《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挂失和补办须知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续签须知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和随员
《上海市居住证》新办基本流程
《上海市居住证》续签基本流程

上海四金和税的算法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羌?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 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 校, 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
(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第九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
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境内人才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 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3、来沪投靠、就读人员
(1)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受理)
受理点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领人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收取押金、
拍照后,当场发给《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收取证件工本费、拍照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领证)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四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重新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十六条(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七条(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面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或押金。

第十九条(相关待遇)
持证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一)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持证人信息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罚)
有违反《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行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
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来沪人员,其暂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证件费用)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须交付IC卡押金。来沪人员离开本市时应到居住地受理点,凭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证手续,交还原卡,受理点退还押金。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

  一、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二、受理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国内人员;
  2、申报单位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单位为分公司,其在外地总公司一般应为大型或特大型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投资创办的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3、申领《居住证》,应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直接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

  三、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表格上加盖单位公章)(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下载);
2、学历学位验证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7、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合同离截止日期还有半年以上有效期);
8、目前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有派遣资质的人才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岗位协议书)。

  四、其他事项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6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
  4、退休人员办理提供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下列材料可以增加分值,申请人可自愿选择提供:
(1)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等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个人收入证明(近期三个月内任何一个月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个人缴税单);
(4)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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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挂失和补办须知

一、 管理部门

  市人事局和区(县)人事局

  二、受理部门

  原受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的同一部门。

  三、受理依据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颁布)

  四、挂失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受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分为电话挂失和书面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可先进行电话挂失,再进行书面挂失;也可直接进行书面挂失。

  五、补办

  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居住证》的,持证人可向受理部门申请补办《居住证》;受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当场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持证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六、申请材料

  1、 书面挂失应当提交书面挂失登记表和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2、 补办应当提交补办申请和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七、补办《居住证》工本费

  人民币50元。

  八、受理时间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1: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挂失电话及咨询网址

  1、 64335381、64378292(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
  2、 62337506(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3、 咨询网址为www.21cnh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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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续签须知

一、续签主体
由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60日之内向原受理点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申请续签人员所有信息未发生变化的)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居住证表格可在网上下载;
2、居住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在沪个人收入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或居住证有效期内最近一年的在沪养老保险证明(可以到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www.12333.com.cn打印后由单位加盖公章,注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申请续签的人员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材料
1、单位变化的,提供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劳动(聘用)合同,以上资料都需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新单位需符合关于单位申请条件的规定。
2、原劳动(聘用)合同已到期的,需提供新的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聘用)合同;
3、住所发生变化的,需按对住所证明的相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子女超过16周岁的还需提供学校在读证明。

  四、其他
因个人或单位条件变化,不再符合“引进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普通居住证。
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居住证续签免收费用(换发新卡除外)。

  五、受理地点

   续签人应向原受理点提出申请.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信息变更和随员

  需由申领人本人凭身份证或者聘用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申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能代理申报。
  一、单位变更
1、居住证复印件;
2、提供合同期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一般在100万元以上。如单位为分公司,总公司应为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投资创办的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

  二、住所变更
1、居住证复印件;
2、本市的住所证明: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居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三、增加随员
增加随员一般应在居住证到期续签时同时提出申请,除提供居住证复印件外:
  1、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复印件、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16岁以上的提供在读证明);
  2、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办理随员,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父母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为配偶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需外地详细住址)。

  四、其他信息变更
更改个人身份信息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统一印制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和更改后的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五、补开副联通知单
1、居住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出具遗失证明(需盖章)。

  六、挂失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挂失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工本费
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重新制卡需缴费人民币25元。

  八、受理地点

   申领人应向原受理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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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新办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21cnhr.gov.cn
  2、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首先登陆上网,然后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同时由单位为个人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个人或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拍照,并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正联和副联;
  8、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单位或个人至中山西路620号领取居住证。

《上海市居住证》续签基本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21cnhr.gov.cn
  2、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至各 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续签请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申请续签时,个人工作单位没有发生变化的:
  个人或单位登陆系统,点击“续办申请”,修改个人信息。
  (2)申请续签时,个人工作单位已经发生变化的:
  新单位首先上网登陆,然后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若个人用户名已被占用,则改为以个人名义登陆(个人初始密码111111),点击“续办申请”,修改个人信息。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个人或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信函、电话或短信等形式通知单位或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若原居住证为2004年10月1日前签发的,需至中山西路620号领取新版居住证)

上海四金和税的算法

1. 四金的缴费基数的定义: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
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基数也有封底。

上海市2004年的情况为例,2003年社会月平均工资是1847元。如果你的月工资超过1847×3=5541元。则四金基数是5541元;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1847*60%=1108.2元。则四金基数是1108.2元。要是工资在1108.2元到5541元之间,那基数就是你的工资。

2. 四金缴费的比例:

四金缴费比例: 个人缴纳部分公司缴纳部分

养老保险金= 基数×8% +基数×22%(好像最近才改成这个比例了)

医疗保险金= 基数×2% +基数×12%

失业保险金= 基数×1% +基数×2%

住房公积金= 基数×7% +基数×7%

其中个人出的部分是左边的部分,即基数的8% 2% 1% 7%=18%,其余右边的部分由公司出,其总数为基数的22% 12% 2% 7%=43%。 也就是说扣除四金后的工资为:x=工人工资-基数×18%,(下面要以扣除四金后的工资x计算所得税)。而单位付出的总资金为:y=工人工资+基数×43%。

3.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需要缴税的金额x = 工资 -四金基数*18% -1000(上海缴税起点)

1-500元,扣税比率为5%;

500-2000元,扣税比率为10%;

2000-5000元,扣率比率为15%

5000-20000元,扣率比率为20%

注意,是分段扣税的,就是说如果x = 4000,那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500*5% 1500*10% 2000*15% = 475

4. 奖金的计算方法:

奖金计入当月工资,累加后按方法3扣税。年终双薪也同样。从上海市政府一推出之初,就一直宣传持有上海人才类居住证,可以享受上海同等市民待遇,那既然可以享受上海高等市民待遇,那市政府为何不直接给那些“人才”以户口呢,而是只给居住证。通过下面的比较,你就不难看出上海市政府的良苦有心了。

持有上海市人才类居住证,用工单位就得为那些外地人来沪的“人才”交纳四金,可以享受上海市民同等待遇,听起来确实非常诱人。四金主要保括养老,医保,失业,公积金(还有工伤,生育由于比例较小,且个人不交费,这里不累述)

第一项,养老,这个问题是最让上海市政府头疼的问题,因为现在上海老龄化问题尤其突出,再加上以前的历史问题,这部分老人中有很多人自已都没有交纳过养老金,那这部分人这么办呢?现在在职职工养老金交纳,单位承担22%(计入社会统筹),个人承担8%(计入个人帐户),这样的记帐方式,对本地人而言,是无可厚非的,而对居住证持有者来说,就苦了,因为你退休后,不可能持有上海市才类居住证,就算由于特殊原因持有,按现有的规定,也不可以在上海办理退休,按居住证制度,你只能转回原户口所在地,而转回部分只是你个人交纳部分8%,单位为你所交纳大块部分22%,只能留上海,作为上海的社会统筹,光这一项,就能算出,外地人为上海市政府作了多少贡献,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算出你的转回原籍又给自已的家乡增加了多少负担(因为你没有为自已的家乡作出多少贡献,却要回来养老)。

第二项,第二项,医保,单位承担12,个人交纳2%,同样方法,单位交纳的12%计入社会统筹,而只有2%计入个人帐户,这项呢,在上海工作期间还算是实际有用的,但事实上,你这个期间生病的概率应该较小。而在你退休后待到体弱多病时,你唯一的选择是,你的医保也只能转回原籍,同样,你也只能转出你自已交纳的2%,单位为你交纳的12%,也就只能为上海作贡献啦,同样,你又要给自已的家乡增加一份负担。

第三项,失业保险单位交纳2%,个人承担1%,按上海目前的居住证制度,你基本是不能享受的,交了也白交(因为如果你失业,你就不可能持有居住证,而在上海的人才类居住证中70%以上都是一年期的),而没有居住证,你就不可能享有失业待遇。

第四项,公积金,单位与个人各交7%,且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只要你想在上海买房就可以100%的享受,这一项是唯一对外地人有实际意义的待遇。不过本项不是强制性的,因为现在的法律没有强制单位一定要为你交公积金,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给你交,这项待遇得看你的就业运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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